(2015)定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林与张本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张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54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本忠,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张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本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