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科研与被告马军、被告姚义虎车辆买卖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张科研,男,委托代理人赵宏伟,男,被告马军,男,被告姚义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研与被告马军、被告姚义虎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科研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科研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