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炳元与被执行人戴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元,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被执行人戴常丽,女,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团结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炳元与被执行人戴常丽(2015)法执字第7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常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