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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孙美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512-1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申请执行人何孙美,女,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周宁县。关于何孙美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马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孙美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所有的一套房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阳南路118弄87号801室及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沪J002**)。因上述财产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将本案委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2015)金执字第1792号案件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3)马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