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冬雪与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雪,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赵冬雪,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杨怀国,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回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谭志阳,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拓,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董宇阳,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谦,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冬雪与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英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玉华、佟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冬雪,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冬雪诉称,2014年4月25日9时许,在北满特钢集团公司院内北兴分公司门前,因赵冬雪开车压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消防队的消防器材铝制水带接头,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上前拽住赵冬雪,并对其拳打脚踢,赵冬雪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4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软组织挫伤。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共同赔付赵冬雪医疗费2801.9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00元、误工费14000.00元、护理费1661.99元、交通费42.00、复印费6.00元,合计19911.89元。原告赵冬雪提交的证据有:公安局治安调解书1份、诊断书2份、陪护证明1份、门诊票据3份、住院票据1份、住院病案1份、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租车票据复印件2份、护理人员误工证明2份、护理人员工资银行明细1份、公安机构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四人辩称,原告赵冬雪所述部分与事实不符,赵冬雪在起因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合理费用的50%;并且只有谭志阳、董宇阳与赵冬雪有身体接触,而张拓、杨怀国没有与赵冬雪有任何的人体接触,公安机构出具的治安调解书事实部分不准确。赵冬雪索要赔偿费用过高,其每月工资为1900.00元左右,其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与银行明细不符。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提交的证据:赵冬雪的工资证明1份、工资单2份。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冬雪曾系北满特钢集团运兴汽车运输公司职工,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四人系北满特钢集团公司消防队职工,2014年4月25日9时许,在北满特钢集团公司院内北兴分公司门前,因赵冬雪开车压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消防队的消防器材铝制水带接头,北满特钢集团公司消防队要求扣留赵冬雪的工作证,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与赵冬雪在争抢工作证的过程中发生撕扯,导致赵冬雪头部受伤,赵冬雪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4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软组织挫伤,二级护理14天、出院后建议休息两周。双方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调解未果,故赵冬雪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赵冬雪提供的治安调解协议书1份、住院病案1份、诊断书2份、护理证明1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与原告赵冬雪在争抢工作证的过程中发生撕扯,导致赵冬雪头部受伤的行为,侵害了赵冬雪的健康权。而相互撕扯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四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关于其集团公司消防队有权扣留他人工作证的证据,其四人扣留赵冬雪工作证的行为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应承担本次侵权行为的80%责任。赵冬雪驾驶车辆压坏消防器材是引起本次侵权行为的起因,在发生争执中没有冷静处理,并且与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发生撕扯,应承担本次侵权行为的20%责任。原告赵冬雪有票据予以证实医疗费2801.90元、复印费6.00元。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提供的运兴汽车公司证明及工资单证实赵冬雪月平均工资为1900.00元,赵冬雪住院14天,诊断书建议出院休息两周,故赵冬雪误工时间为1个月,误工费为1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按每天50.00元标准,住院14天,即住院伙食补助为700.00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按每天3.00元标准,住院14天,即交通费为42.00元。赵冬雪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工资收入、银行明细可证实,护理费为1661.99元。故赵冬雪的合理费用为:医疗费2801.90元、住院伙食补助700.00元、误工费1900.00元、护理费1661.99元、交通费42.00元、复印费6.00元,合计7111.8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共同给付原告赵冬雪赔偿款5689.51元(即赵冬雪各项合理费用7111.89元的80%)。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0元,由被告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共同负担232.80元,由原告赵冬雪负担5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凯代理审判员 佟 丰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贺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