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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超超与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超超,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39号原告:谢超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项目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13175-X。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超超与被告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