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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玉田县煜恒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煜恒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715号原告玉田县煜恒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旭升南路。法定代表人孙志国,总经理。被告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屈店村。法定代表人齐念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煜恒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煜恒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煜恒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原告玉田县煜恒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治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