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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林炳焕与夏炜、胡厚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炜,林炳焕,胡厚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炜,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林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炳焕,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贡杰,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厚柏,男,汉族,户籍地住址湖南省中方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夏炜因与被上诉人林炳焕、原审被告胡厚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炜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夏炜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