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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市民。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晏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晏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 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