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红、陈壮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红,陈壮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大道192号。法定代表人梁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全荣,该公司合规监察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楷,该公司营业部职工。被告施红。被告陈壮才。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红、陈壮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和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5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8.5元,由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