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兴华与许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吴兴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住济阳县。被告许学军,男,汉族,49岁,住济阳县。被告许增兵,男,汉族,37岁,住济阳县。被告许增强,男,汉族,53岁,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华诉被告许学军、许增兵、许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兴华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