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胥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胥某某。被告杨某。原告胥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某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的收入全部交由其父母管理,没有用作家庭支出;被告的母亲有乙肝,原告提醒被告要分开吃饭,被告家里依旧没有分开吃饭,对孩子不好;双方已长期分居达三年之久。现原告起诉,请求1、离婚;2、长女杨初雨由原告抚养、长子杨思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两人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太大的矛盾,且分居是由于原告外出打工造成的。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11月2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甲;2010年12月6日生一男孩,叫杨某乙。共同生活中,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孩子,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如能正确对待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增强沟通和交流,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那么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胥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东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