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小林与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863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林,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舒世发。被执行人:何家杰,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支付申请执行人17079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70311(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案件受理费40571元及本案执行费27846元,共计1846703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银行存款18467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尚未支取的184670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所有的价值1846703元财产。被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