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丽华申请执行杨玉彬、赵永吉、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杨玉彬,赵永吉,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57岁。被执行人杨玉彬,男,57岁。被执行人赵永吉,男,55岁。被执行人郑萍,女,54岁。张丽华申请执行杨玉彬、赵永吉、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丽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人张丽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