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罗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罗某,男,系原告父亲。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委托代理人罗自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玉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