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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458-1号原告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玉玺,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金祥,职务董事长。上列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赔偿原告材料款损失150万元,二、终止履行2015年05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吴维广、于美芹自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朐县东环路1928号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临朐县字第××号房产;吴维奇、刘桂菊自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朐县东环路1928号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临朐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