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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钟海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钟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90-1号。法定代表人:禤敬东,行长。被执行人:钟海波,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钟海波所有的位于梧州市枣冲路64号第16幢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