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秀荣等与北京市文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荣,张岩,全英滨,北京全英滨面粉食品技术开发中心,北京万国策投资策划中心,北京市文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750号原告杨秀荣,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张岩,女,1948年1月15日出生。原告全英滨,男,1937年7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全英滨面粉食品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胡同**号(**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全英滨,经理。原告北京万国策投资策划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胡同**号焕新胡同*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全英滨,执行董事。被告北京市文物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法定代表人舒小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清华,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小虎,北京市文物局干部。原告杨秀荣、张岩、全英滨、北京全英滨面粉食品技术开发中心、北京万国策投资策划中心要求被告北京市文物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秀荣等五原告诉称,原告都是居住在涉案地点北京皇城内的传统居民,两家企业也注册在皇城内×胡同×号保护类建筑大院内。2015年8月11日,利益关系人全英滨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查阅案件卷宗时发现(2006)东行初字第212号案件卷宗83页记述证实: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2006年7月20日在核发178号拆迁证之前是否考虑文物保护问题时称“立项时文物部门已审核过,我局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不予考虑该问题”。原来是藏在被告北京市文物局等单位之内的违法分子在幕后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下达了同意大规模破坏、拆迁、拆除和毁灭皇城内古迹文物的行政许可。许多群众为此案多次向被告北京市文物局、国家文物局进行揭发和举报,十年来均得不到解决,被告不但不查处,且纵容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综上,被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违法的,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北河胡同、焕新胡同、火药局周边的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本院认为,根据杨秀荣等五原告及被告北京市文物局提供的证据,北京市文物局已经对原告反映的事项于2008年11月19日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进行回复,于2009年12月将原告等人的信函转至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处理,现五原告以北京市文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秀荣、张岩、全英滨、北京全英滨面粉食品技术开发中心、北京万国策投资策划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杨秀荣、张岩、全英滨、北京全英滨面粉食品技术开发中心、北京万国策投资策划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