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杰与周口市亨鑫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利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宋杰,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口市亨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利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宋杰与被申请人周口市亨鑫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利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宋杰申诉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杰申诉期间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宋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