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56号原告:宋某某。被告:佟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升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吵架,现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平均分割。被告佟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结婚登记的事实。经审查,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相识,于201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有存款3万元、债权2万元均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