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锦乾与被告穆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乾,穆鹏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刘锦乾,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居民。被告穆鹏臣,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乾与被告穆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穆鹏臣系庆阳市金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其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嫌犯罪。本院认为:被告穆鹏臣涉嫌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锦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付原告刘锦乾5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