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平举与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郭平举,个体。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2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沽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贡窖1868酒26箱作价28096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郭平举本案标的款280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贡窖1868酒26箱作价280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郭平举抵偿所欠其本案标的款280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