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苗某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康某(2015)横民初字第007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苗某某、康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6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89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