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