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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