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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根升与被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留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升,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留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881号原告赵根升,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留支行。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负责人曹爱社,支行行长。原告赵根升诉被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留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留支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4年至2014期间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等。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根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根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根升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