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玲与张小红、匡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张小红,匡彪,匡帅文,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张玲,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市民,地址:鲁山县。被告张小红,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鲁山县。被告匡彪,男,1993年10月12日生,汉族,学生,地址:鲁山县。被告匡帅文,男,2005年7月21日生,汉族,学生,地址:鲁山县。法定代理人张小红,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鲁山县。被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南外环路北光荣路西,法定代表人车朝俭。本院在审理张玲张小红、匡彪、匡帅文、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月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也并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贡恩法人民陪审员 谭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