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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玲与张小红、匡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张小红,匡彪,匡帅文,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张玲,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市民,地址:鲁山县。被告张小红,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鲁山县。被告匡彪,男,1993年10月12日生,汉族,学生,地址:鲁山县。被告匡帅文,男,2005年7月21日生,汉族,学生,地址:鲁山县。法定代理人张小红,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鲁山县。被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南外环路北光荣路西,法定代表人车朝俭。本院在审理张玲张小红、匡彪、匡帅文、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月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也并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贡恩法人民陪审员  谭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