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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冯建平、瞿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冯建平,瞿惠娟,郑秀英,顾克勤,杜家平,陆连忠,徐莉,太仓市赛特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归坚。委托代理人范文裕。被执行人冯建平。被执行人瞿惠娟。被执行人郑秀英。被执行人顾克勤。被执行人杜家平。被执行人陆连忠。被执行人徐莉。被执行人太仓市赛特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郑秀英、瞿惠娟、冯建平、顾克勤、杜家平、陆连忠、徐莉、太仓市赛特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冯建平、瞿惠娟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2999946.52元、利息65116.38元,并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122602元,预缴诉讼费37461元,合计3225125.9元。太仓市赛特化纤有限公司、郑秀英、顾克勤、杜家平、陆连忠、徐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25125.9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陆连忠名下牌号为苏E×××××宝马牌小型车一辆,陆连忠名下坐落于城厢镇人民南路12号9幢804室有抵押房产一套(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郑秀英名下牌号为苏E×××××别克牌小型车一辆,徐莉名下坐落于城厢镇太平南路3号1幢302室有抵押房产一套(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本院均依法将其档案进行查封,除郑秀英名下车辆为首封外其他财产均为轮侯查封,郑秀英与陆连忠名下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对以上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有抵押房产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