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小兰,左新祥,童军辉,王美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28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代勇,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中秋,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彭小兰。被告左新祥。被告童军辉。被告王美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小兰、左新祥、童军辉、王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