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爱华与黄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黄爱华,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巫利纳、蔡起冬,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步飞,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华与被告黄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