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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思宽与苏喜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思宽,苏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思宽,男,汉族,1941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喜国(苏龙善),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原审原告宋思宽诉原审被告苏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7日,宋思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思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毛方周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