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洋与陕西致华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陕西致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017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致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366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致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3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致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