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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肖同香与万立方、肖盛涛、德阳盛涛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同香,万立方,肖盛涛,德阳盛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肖同香。委托代理人蒋健,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燕,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立方。被告:肖盛涛。被告:德阳盛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同香与被告万立方、肖盛涛、德阳盛涛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同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同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同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440元,由原告肖同香负担。审 判 长  代秀荣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玲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