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周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周翔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9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上海市。负责人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翔,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李俊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的电信服务费人民币1,055.8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14.2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