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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国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8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怡。被告黄国安,男,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到庭,被告黄国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2014年3月2日,被告黄国安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递交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上面注明:借款人总申请金额为50万元;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指定还款日即每月19日;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该申请表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条款,该条款含以下内容:本条款项下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1.5%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按月进行收取,于每月还款日,自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按月扣除。利率以本行的贷款审核结果为准,条款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上30%;对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二、履约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黄国安申请,在循环额度内向其发放四笔贷款合共35万元;现被告已清偿第一笔贷款,其它三笔贷款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三、被告严重违约截至2015年6月8日,被告已累计拖欠5期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未偿。依照法律规定及原被告之合同之约定,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作为合法债权人,依约有权宣布被告与原告之间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全部清偿债务,并依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另外,依照法律的规定,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不得已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25000元,应由被告在偿还贷款时一并清偿,律师服务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范围内计付。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黄国安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49963.3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349963.33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6月8日,利息、罚息合共为25789.7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诉讼中,原告称其共向被告发放四笔贷款,第一笔贷款被告已全部清偿,其后的三笔借款共计3749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9963.33元。被告黄国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原告与被告达成《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贷款的授信额度为3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的情况如下:1、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发放贷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1日;2、2014年12月2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49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6月21日;3、2015年1月2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二、原告起诉前未向被告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本案受理后,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于2015年9月14日视为被告收到上述应诉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不良贷款起诉对账单基本信息》,截至2015年10月10日,被告黄国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9963.33元、利息39719.81元、罚息11493.73元。三、原告委托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固定收费2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构成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涉案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截至2015年6月8日,被告黄国安还款累计逾期5期,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即变更合同。此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诉前并未发出变更通知,则以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之日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故,被告黄国安应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中明确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原告亦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其聘请律师及律师费的具体金额。结合本案标的额,律师费25000元低于《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9963.33元及利息(至2015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39719.81元、罚息为11493.7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3.4%计罚息);二、被告黄国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12元,财产保全费2524元,合计9836元。由被告黄国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燕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