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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高中举诉臧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举,臧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768号原告:高中举,住通河县。被告:臧国民,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举诉被告臧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中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中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中举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