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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与刘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丹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99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吕小昌。被告刘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刘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