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林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兴理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林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林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宗德,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凼底乡村民王建设、王世余共有的一块名为“大婆塘”的青山,于当月15日至18日擅自雇请民工进行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面积为4亩,木材材积为14.126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24.11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到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富家桥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王建设、王世余、陈忠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经林业部门检测树木蓄积量24.114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款限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岚审 判 员 康明正人民陪审员 尹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瑜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解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