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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4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毓鹏与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547号原告:彭毓鹏,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毓鹏诉被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毓鹏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毓鹏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彭毓鹏承担。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