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河南惠晓益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惠晓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320号申请人河南惠晓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玲,总经理。申请人河南惠晓益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7000513132969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河南惠晓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繁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