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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潘子慧与黄晓玲、株洲市同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慧,黄晓玲,株洲市同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潘子慧。被告黄晓玲。被告株洲市同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玲。原告潘子慧诉被告黄晓玲、株洲市同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子慧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晓玲、株洲市同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子慧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晓玲、株洲市同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子慧撤回对被告黄晓玲、株洲市同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潘子慧承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