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葆琴与焦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葆琴,焦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徐葆琴(系被申请人焦秀英之女),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焦秀英,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葆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焦秀英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葆琴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焦秀英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葆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葆琴撤回对被申请人焦秀英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理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