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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宏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06号罪犯田宏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宏辉犯盗窃罪、抢劫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田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交了罪犯田宏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监管安全竞赛中表现良好,奖励考核分3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9.5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证明及花垣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宏辉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宏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