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老昌、贾冲明、贾老新与被执行人宋江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老昌,贾冲明,贾老新,宋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贾老昌,男,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贾冲明,男,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贾老新,男,住所地。被执行人宋江军,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的贾老昌、贾冲明、贾老新申请宋江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江军应支付申请人贾老昌、贾冲明、贾老新案款103636.00元、承担执行费1455.0元。本院经执行,因被执行人宋江军已外出打工现去向不明,且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103636.00元全部未能得以执行。本院已经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