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会武、韩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会武,韩梅兰,王保军,宋洪恩,马国华,马玉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259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城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机构代码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被告杜会武,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韩梅兰,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保军,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宋洪恩,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马国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马玉花,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会武、韩梅兰、王保军、宋洪恩、马国华、马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迅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