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磊与黑龙江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李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李岩,黑龙江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身份证×××,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炼油家属楼2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李岩,男,身份证×××,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乡新合村一组。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通河县岔林河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黄忠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28号张磊与李岩、黑龙江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59492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