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守祥、邢万香等与黄世通、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守祥,邢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黄世通,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唐守祥,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贾庄村260号。系受害人之父。原告邢万香,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贾庄村260号。系受害人之母。原告王艳丽,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贾庄村260号。系受害人之妻。原告唐雨,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贾庄村260号。系受害人之女。原告唐浚哲,2012年3月10日,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贾庄村260号。系受害人之子。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世通,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丁楼村代庄83号。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秀良,经理。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坞墙乡财富街西侧。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经理。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委托代理人宋崇军,该公司职工。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与被告黄世通、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守祥、王艳丽,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委托代理人郇庆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世通、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1日00时15分许,唐京瑞驾驶鲁Q×××××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下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同方向行驶临时停车被告黄世通驾驶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致两车辆受损,唐京瑞受伤后死亡。该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京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世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请求变更为360000元。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本车投保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当事人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原告分别承担。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黄世通,我公司为登记车主,黄世通将车辆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我公司不是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如果本案侵权事实属实且不存在免责情形性情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交强险限额外应依据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商业险承担不超过30%损失,投保商业险100万,不计免赔。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被告黄世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00时15分许,唐京瑞驾驶鲁Q×××××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下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同方向行驶临时停车被告黄世通驾驶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致两车辆受损,唐京瑞受伤后死亡。该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京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世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五原告提供村委证明及户口本证明五原告与受害人唐京瑞的亲属关系。并提供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明受害人唐京瑞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被告黄世通驾驶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并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在此次事故中主张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84440元(29222元/年X20年)。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89.33元(54.37元/天X3人X3天)。丧葬费25119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6、唐守祥被抚养人生活费75639元(7962元/年X19年/2)刑万香被抚养人生活费71658元(7962元/年X18年/2)唐雨被抚养人生活费27867元(7962元/年X7年/2)唐浚哲被抚养人生活费59715元(7962元/年X15年/2)其中,被告认可的损失有:医疗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对上述损失,被告均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不充分的证据有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再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年(80.06元/天),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882元/年,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62元/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村委证明、户口本、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社区证明,派出所查询存根、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保单、商业险保险条款、挂靠合同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黄世通驾驶机动车与五原告之亲属唐京瑞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的亲属唐京瑞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世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唐京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五原告提供受害人唐京瑞派出所查询存根证明受害人唐京瑞系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主张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五原告的亲属唐京瑞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死亡,给五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后五原告自愿申请主张精神抚慰金变更为10000元并在交强险范围外主张,本院予以认可。五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综上,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855927.33元。被告黄世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就是为确保因被保险车辆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被告黄世通的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死亡赔偿金47444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89.33元,丧葬费25119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4879元,共计735927.33元的30%,计款22077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黄世通赔偿原告唐守祥、刑万香、王艳丽、唐雨、唐浚哲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黄世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玉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