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曾某某,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章冰峰,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陈颖、洪曼,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 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丹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