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店子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安居执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停放在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黄板石停车场的陕AH83**重型货车,查封了担保人冉某某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的房屋一套。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冉某某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银审 判 员 罗建文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一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