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桂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王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桂雪,王红星,王小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区建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雪,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民身份号码×××004X。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敏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红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审被告王小兵,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裕彬,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雪以及原审被告王红星、王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7354.80元予桂雪;二、驳回桂雪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86.29元(桂雪已预交),由桂雪负担72.29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114元,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桂雪,原审法院不另收退。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桂雪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以及出院小结,结合桂雪本身的伤情,桂雪伤情较轻,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正华司法鉴定所)认为桂雪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明显不合理,建议二审法院采纳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综上,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重新对残疾赔偿金进行核定后予以改判;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桂雪负担。被上诉人桂雪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审诉讼费不应由桂雪负担。二、桂雪不同意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医院出院小结的记载,并结合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桂雪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也符合桂雪的实际情况。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故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缺乏理据。原审被告王红星、王小兵述称,王红星、王小兵依法购买了保险,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桂雪被送至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耻骨体部、上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桂雪委托正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法医学评定。正华司法鉴定所经过审阅桂雪治疗的病历资料、X光片,并对桂雪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检验得其“左髋关节活动度为:膝屈曲位屈曲0°-80°,膝伸展位屈曲0°-70°,俯卧位伸展0°-10°,外展0°-40°,内收0°-20°,外旋0°-30°,内旋0°-30°。双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其余未见异常。”正华司法鉴定所根据案情并结合文证资料的审阅及法医临床检验的情况,认为桂雪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耻骨体部、上支骨折并左髋部软组织损伤,从而引起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NO4.10.10(i)的规定,评定桂雪因盆部损伤致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围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采信正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桂雪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桂雪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并经过治疗后,委托正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正华司法鉴定所审阅了桂雪治疗的病历资料、X光片,并对桂雪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检验得其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并最终认为桂雪经过治疗仍遗留左下肢功能活动丧失超过10%以上,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NO4.10.10(i)的规定,评定桂雪构成十级伤残。上述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在接受委托后对病历、X光等文证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对桂雪进行了体格检验,检验得桂雪因左耻骨体部、上支骨折并左髋部软组织损伤引起左髋关节活动受限,上述检验所得伤情与桂雪因本案事故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耻骨体部、上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相符。鉴定机构结合其活动功能丧失的程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评定桂雪因盆部损伤致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此,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对桂雪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允许。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5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媛第6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