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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赌博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45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开江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刘某某犯赌博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10月16日,刘某某委托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勇审判员  肖文兵审判员  周登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梅 来源:百度“”